1934 年贝格曼在东木栅墙两侧发掘过 12 座墓葬。此次我们将发掘地点选定在西木栅墙与 53 、 54 号立柱之间的区域,发掘墓葬 4 座,编号为 02XHMl--M4( 图版三;图一五 ) 。因有西木栅墙阻挡,流沙积聚,这里东西地势近于平坦,南北则为斜坡。发掘前, 53 、 54 号立柱露出地表的高度不足 60 厘米。 M1 棺前立木露出地表近 40 厘米, M2 棺前立木露出地表约 10 厘米。清除表层流沙,向下约 1 米左右的沙层中夹杂大量毛织斗蓬、箭杆、草编篓、翎羽饰等文物残片以及尸体残骸。在这一扰乱层下见 M1 、 M3 。两墓位于同一层位,均被盗扰。距 Ml 木棺底不足 20 厘米,下方见 M4 木棺顶,在与 M4 同一层位又有 M2 。在 M2 木棺下方发现下层墓葬棺档前立木的顶端 ( 图一六 ) 。可见,这一局部区域至少有三层以上的墓葬叠压或打破 ( 图一七、图一八 ) 。因野外工作时间关系,对 M2 下层发现的这座墓葬未做发掘。
从墓地四处散落的棺板和正式发掘墓葬出土的完蹩木棺看,迄今为止,小河墓地所见木棺形制基本统一,其构造极具特色。它是由两块制成弧形的胡杨木板相对并合,两端在事先雕好的槽中楔以竖向档板,盖板由多块小木板构成,木板宽度依棺截取。盖板上再覆以带毛牛皮。牛皮是将活牛屠宰剥皮后湿着盖在棺上,所以它紧紧地箍着小块木盖板,使无底的木棺成为一体 ( 图一九 ) 。
从发掘的未被盗扰的墓葬看,入葬时,先平整沙地,形成很浅的沙室,然后将包裹好的死者放在适当位置,再依次拼合棺木,覆盖盖板、牛皮、棺档前后竖立木、箭杆等,最后堆积沙土,掩盖棺木,并使两端立木得以固定。由于流沙直立性差,发掘过程中,很难确定最初浅墓穴的大小、形状。
棺档外立木,特别是头挡外立木,形制不一,不同性别的死者立木可能有所不同 ( 图二 O) 。因发掘墓葬数量有限,这一设置是否有规律可寻,还需在今后的发掘中观察。
木棺内均葬一人,头向大致向东,仰身直肢。头戴毡帽、足蹬皮靴,腰著腰衣,身裹宽大的毛织斗篷。斗篷边缘捆扎小包,内含麦粒或麻草枝。随葬品十分简单,除随身衣物、项饰、腕饰外,每墓必备一草编篓,其它如红柳杆、羽饰、梳等也较常见。死者身体上大多覆盖大量麻黄小枝。
以下分别介绍保存完好的 M2 、 M4 及被盗扰的 M1 和 M3 。
( 一 )M2
1 .葬具、葬式、葬俗
位于 M1 下 20 厘米,西距 N1 不足 20 厘米。是一座保存非常完好的墓葬。距地表深为 130 厘米。方向 81 ° 。棺的前后两端置立木,棺前立木下又置冥弓及箭。清去填沙,棺表面覆以三张带毛牛皮,棺正中牛皮上放细小红柳枝若干。棺盖板由 10 块横放的短木板构成,在短木板外侧见黑色的弧线,这应是在墓主下葬、盖板时不致将盖板前后位置出错所采用的一种最古朴的方法。侧板弧形。棺长 192 厘米,中部宽 56 厘米,高 36 厘米。前档高 62.5 厘米,宽 11 厘米,厚 3.5 厘米。后档高 59.5 厘米,宽 8.5 厘米,厚 3.5 厘米。前后两档楔入木棺后高出棺盖板 10 厘米和 8 厘米 ( 图版三;图二一 ) 。
棺内葬一具裹皮木雕人像 (M2 : 7) ,高 135 厘米,保存完整。雕像制做粗放,它是用一块胡杨木简单地雕出人的头、躯干和下肢,躯干两侧各加一根略弯曲的细木棍作双臂,面部随意刻出细槽状的双眼、嘴和微隆的鼻子。用一张基本完整的去毛猞狸皮将木人从前向后牢牢包裹。主要接缝在头顶至背部,用动物筋拧成的细绳缀缝。猞狸的两前腿正好套裹木人的双臂,带棕黑色足趾的爪恰巧在木人手的位置,两后腿皮包裹木人下肢,皮宽度不够,又用动物筋绳连缀。面部皮上开有三孔,露出雕刻的双眼和嘴,左眼植出细长的睫毛。头部在前额和头顶的位置穿缀一撮撮黑棕色毛发以表现发饰。这种木雕人像大概是某一死者的替代物,其葬式、葬俗及随身衣物都与真人无异 ( 图版四 ) 。
木人除头部外,整个身体包裹在一件灰棕色的长方形斗篷里。斗篷在腰部偏上的位置用 1 根细木别针固定,在靠头部的位置斗篷右边缘被捆扎出两个小包,包内含麦粒等。斗篷外,木人右肩部外侧置一草编篓。木人头下枕垫毛皮。头上戴棕色圆毡帽,帽显得很宽大,几乎罩盖了整个面部。腰部围一条深棕色带饰穗的窄条形毛编腰衣。足蹬短腰皮靴,右手腕处缠绕两圈毛绳,上缀一粒长方形蛇纹石玉。右“手”握一根细长红柳棍。胸前见零星铜片。身下靠右侧置一束羽箭。另有麦粒、粟、牛筋绳残段和麻黄草枝散置木人身体上下 ( 图版四;图二二、图二三、图二四 ) 。
2 .出土遗物
M2 : 1 红柳枝。出土于木棺巾机,带毛牛皮上。细枝, 10 根。未经加工。
M2 : 2 带毛牛皮。盖于木棺盖板上。系用一只整牛的皮,分成三张,紧箍着盖板。
M2 : 3 冥弓。出土时插在棺前立木旁。弓由红柳枝杆削制成。井每隔 1-4 厘米在弓上缠绕筋线,共 9 道。弓弦残剩一半,两股牛筋细线捻成。弓长 30.3 厘米,弓弦残长 14.5 厘米 ( 图二五: 4) 。
M2 : 4 箭。共三支,保存均较完好,形制相同。出土时插于棺前立木旁。箭由杆、羽、括组成。箭杆前部为红柳杆,并插入后部的苇杆之中。箭无簇,直接用红柳杆削出前锋成簇。括,木制,亦插入苇杆中。羽做三翼。用韧皮纤维或原色、或染成红色缠绕加固各处 ( 图二五: 2 ;图三八:右 2) 。
M2 : 4 — 1 ,长 77.3 厘米,直径 0.8 厘米。前部红柳杆长 36.3 厘米。括长 0.8 厘米。翼长 5.4 厘米,高 1.2 厘米。
M2 : 4 — 2 ,长 77.3 厘米,直径 0.9 厘米。前部红柳杆长 36 厘米。括长 0.8 厘米。翼长 5.5 厘米,残高 0.7 厘米。
M2 : 4 — 3 ,长 77.7 厘米,直径 0.7 厘米。前部红柳杆长 25.1 厘米。括长 0.6 厘米。翼长 5.4 厘米,残高 1 厘米。
M2 : 5 立木,置于棺前,呈桨形。高 153 厘米 ( 图二 O : 1) 。
M2 : 6 立木,置于棺后,红柳杆截取而成,市 110 师水。
M2 : 8 毛织斗篷。出土时包裹在木尸身上。推测当时人们生前穿著的外套即是此种款式,长而宽绰,不经缝制,围绕或披挂在身上。保存完整,长方形。经向长 166 厘米,纬向幅宽 122 厘米。斗篷底边 ( 即经尾 ) 用经线结出稀疏的饰穗,上边 ( 即经头 ) 保留有细密的短绳套。两幅边用缠结的纬线构成绳状边缘。织物采用一上一下平纹组织。经、纬线均为原色羊毛纱。经线为白色,粗 0.15 厘米, Z 拈,拈度较紧。纬线含灰白、浅棕、深棕三色毛纱,粗 0.16-0.18 厘米, Z 拈,拈度较松。经纬密度 5* 10 根/厘米。三色纬线分区使用,织物表面呈现纬向的宽带纹。织物距经头边缘 1.5 厘米的宽度采用双纬。距饰穗边缘 6 厘米处以通经断纬的方法织入 4 梭大红色纬线,形成两条很短的红线条,自两幅向中部延伸,分别长 7 厘米及 7.5 厘米。下缘饰穗的制作颇为讲究,将经纱两两捻成一对,然后一个挨一个穿绕,每三对经纱为一组,合捻成一个个饰穗。穗长 8.5 厘米,粗 0.4 厘米,间距 1.7-2 厘米。幅边宽 1.5 — 2 厘米,纬线穿绕过两股幅经,然后截断,每两或三根成一组,由经头至经尾缠结形成绳状边缘。绳边自身粗 0.7 厘米,纬线绕结宽度 0.8 厘米。
M2 : 9 毡帽。出土时戴在木雕人像的头上,后半部已朽。深棕色厚毡制成,毡厚薄不匀,帽沿处最厚,约 2-3 厘米。幅左侧插羽饰,由 5 根用黄毛线捆扎在尖木棍上的羽毛束构成,木棍下部用动物筋捆绑在特制的小横木撑上。帽高约 22 厘米。
M2 : 10 短腰皮靴。穿在木雕人像的脚上。靴底皮毛朝外,其余皮毛朝内。靴底为牛皮,毛呈棕色。其余皮毛经鉴定为猞狸皮,毛色白、棕相间。整个靴由靴底、靴面前部、靴后三块皮子缝制。一条拼缝横贯靴面后部并穿过靴腰上的开口处。一条加捻的灰白粗绳穿过靴口两侧孔洞,从脚后绕至前开口系扎。靴面正中涂红线条一道,中部皮上并排穿两束用红毛线扎住的羽毛。靴底高 20 厘米,靴底长 18 厘米,前宽 14 厘米,后跟宽 8 厘米 ( 图二六 ) 。
M2 : 11 草编篓。以植物茎杆、根茎纤维为原料绞编而成。圜底,篓壁较直,近圆柱形。用带光泽的草附加在纬草上,以一上一下平纹规律绞转编结出水平条带、连续三角纹、阶梯纹。靠篓口处和近底部各有一道宽 1 厘米的稍凸起的绳纹带,采用二上一下方式斜绞而成。篓口处盖一层灰白毡,二根合股的灰白毛绳穿在近口沿处两侧,做为提梁篓内存少许干结的食物。篓高 14 厘米,最大径 12.5 厘米 ( 图二五: 5) 。
M2 : 12 带毛羊皮。出土时垫于木雕人像头下。
M2 : 13 木别针。出土时插别于毛织斗篷上。以红柳枝刮削而成,前端出尖。长 10.6 厘米,直径约 0.4 厘米左右 ( 图二五: 3) 。
M2 : 14 玉手饰。一根棕色粗毛绳穿过—方形的淡黄色蛇纹石玉珠,绳环在手腕处缠两圈打结。珠长 2.3 厘米,宽 2.2 厘米,厚 1.1 厘米。
M2 : 15 腰衣。著于木雕人像的腰上。窄条带形。浅棕色毛线以二上二下斜编法编成,两端延长出饰穗。腰衣长 60 厘米,宽 2.3 厘米,穗长 20 厘米。从小河墓地考古发现看,此类腰衣为男性下装,虽形似腰带,但并不用于系缚,其长长的饰穗垂于前裆部,有蔽体的作用,故称“腰衣”。
M2 : 16 铜器残片。出土时置于木雕人像胸前。共 2 片,残片较小,无法辨认器形。这是此次调查与发掘工作中唯一获得的出土于墓葬中的金属器残片 ( 图二七 ) 。
M2 : 17 羽箭。一束共四支,出土于木雕人像右身下。将 4 支细红柳杆在中部用原色毛线捆扎成束,前端直接出锋,无羽、括。在毛线上端及置羽处另用韧皮纤维分别捆扎羽毛出缨。长 71 厘米,直 0.5 厘米 ( 图二五:封三 ) 。
M2 : 18 麦粒、粟粒。出土时散置于木雕人像身下、毛织斗篷内。
M2 : 19 牛筋绳。出土时位于木雕人像腿间、毛织斗篷内。均为残断,以牛筋搓捻成绳。
M2 : 20 麻黄草枝。出土时散于毛织斗篷内,木雕人像身体上下、两臂周围。
M2 : 21 红柳棍。出土时握于木雕人像右手。长 37 厘米。
(二 )M4
1 .葬具、葬式、葬俗
与 M2 属同一层位,南距 M2 号墓 50 厘米左右。 MI 北侧板叠压 M4 南侧板。该墓保存完好。距地表深 140 厘米。除棺前立木、棺内墓主与 M2 有差异外。其墓葬形制、葬式、葬俗等基本相同。棺长 226 厘米,中部宽 58 、高 40 厘米,前档高 43.5 、宽 11 、厚 3.5 厘米。后档高 46.5 、宽 11.5 、厚 3.3 厘米。两档楔入木棺后略高出棺盖板。棺前立一涂红的田根形守木 ( 图版三;图二八 )
棺内葬一成年女性,呈干尸状。仰身直肢,头东脚西。除头脚外,整个身体用一棕色毛织斗篷包裹。斗篷裹尸时,上下颠倒,将有饰穗的底边部分裹在了尸体头部。斗篷靠胸部右侧的位置用两根木别针插别,此处斗篷右边缘扎出三个小包,内填麦粒、麻黄草等。斗篷外棺内右侧置草编篓。斗篷下又垫一残斗篷。女尸头戴浅棕色顶略尖的圆毡帽,帽上插羽饰、缀红毛绳、伶鼬皮。腰部著毛织腰衣,腰衣下面饰穗长达膝部,两端出系绳在右胯处打结。足蹬短腰皮靴。颈部戴缀石珠、玉片、缠羽毛的毛绳项圈。右手腕佩用毛绳缀玉的手饰。右臂内侧置 1 根细长红柳棍。右臀下见一涂红雕花木梳。女尸身体上散置大量麻黄小枝。颈、腹及腿部见大大小小多块乳白色块状物。尸体右侧腰部麻黄草上放置木祖、皮囊、羽饰各 1 件。颈肩处堆放一些碎牛 ( 羊 ) 耳 ( 图版五;图二九、图三 O) 。
女尸身长 158 厘米,皮肤呈灰白色,胸乳下垂明显。头面部保存最好,窄额,宽颧骨,眼窝深凹,依稀可见眼睫毛,鼻梁尖而小巧,嘴紧闭。灰棕色头发自然中分,长至颈肩部。头发表面似用胶状物涂抹过,一缕缕粘结在一起 ( 图版五;图三一 ) 。
2 .出土遗物
M4 : 1 红柳枝。出土于木棺中部,带毛牛皮上。细枝, 12 根。未经加工。
M4 : 2 带毛牛皮。盖于木棺盖板上。为一只整牛的皮,宰杀后分为三张,盖棺。
M4 : 3 小毡包。出土木棺前部,带毛牛皮上。毛线缠绕小毡或卷。较小,长分别为 3.5 厘米和 4.5 厘米。
M4 : 4 立木。置于棺前。呈男根形。高 146 厘米,径 15 厘米左右。为一不很规整的五棱形柱,顶端渐收成尖,并涂红。距顶下 25 厘米处,有一草编竖杆被毛线绳缠绕在木柱上。毛线绳缠绕高度为 13 厘米 ( 图二 O : 2) 。
M4 : 5 立木。置于棺后。随意取—根弯曲的红柳肢插于脚部棺外,未做加工。残高 97 厘米,直径 2.5 厘米左右。
M4 : 6 毛织斗篷。保存完好。长方形,长 170 厘米,幅宽 117 厘米。同 M2 : S 斗篷一样,在经尾处用经线结出饰穗,穗长 12.5 ~ 13 厘米。平纹组织。经线白色,粗 0.2 ~ 0 3 厘米, Z 拈,纬线浅棕、深棕两色,粗 0.15 座米, Z 拈,纬线拈度比经线松,经纬密度 4*11 根/厘米。织物表面因两色纬线分区使用,呈现隐隐约约的条纹。织物上自两幅向十部以通经断纬的方法缂织出四对桔黄色的纬向条纹,最靠饰穗边 ( 距穗边 1.3 厘米 ) 的—对条纹最细最短,含 4 梭毛线,宽 0.6 厘米,长约 10 厘米。其余三对条纹分别在距饰穗边缘 33.5 、 53.5 、 78.5 厘米处各织入 9 梭、 13 梭、 9 梭桔黄色毛线,线粗 0.25 厘米,条纹宽 1.3 — 1.5 厘米,长度约 27 厘米。皆采用二上二下纬重平组织。斗篷经头部分将短绳套依次编结,形成平整的乳白色布边,宽约 0.5 厘米。幅边同 M2 : 8 亦呈绳样边,宽 1.7 — 1.8 厘米。绳粗 0.5 — 0.6 厘米,纬线绕结长度 0.8-0.9 厘米。
M4 : 7 毡帽。出土时戴在女尸头上。浅棕色厚毡制成,毡质粗而不匀,擀压不实,厚约 2 厘米。圆帽,上部略尖。帽沿下两侧各穿缝一根加拈的棕色粗毛绳,于颈下系结。帽上缝缀两排四组双股的大红毛线绳,合股线绳粗 0.3 — 0.5 厘米。帽略靠左,线绳之间用黄色毛线缝缀一条横剖的长约 21 厘米完整的鼬鼠皮。缝线分别绕过鼬鼠头、腹、尾三处固定。鼬头悬于帽前部。帽左侧插两根羽饰,每根长约 16.5 厘米,系用一端削尖的小木棍,以黄色毛线捆扎一束灰白色羽毛构成。毛线下方木棍上刻划 7 道细弦纹。帽高 25.6 厘米 ( 图版五;图三二 ) 。
经新疆生物土壤沙漠研究所谷景和、马鸣先生鉴定,毡帽上的鼬鼠属伶鼬 (mustela niualis linnaeus) 。这种伶鼬分布于南北疆。通常以鼠穴、石缝等为巢,因身体瘦小,更易入鼠穴,捕食鼠类极为勇猛。羽饰所用羽毛系一种猛禽,极可能是鸶的腹部羽毛。
M4 : 8 皮靴。穿在女尸脚上。牛皮制成,靴底棕色毛朝外,其它部位朝内。由靴底、靴面前部、靴后三块皮子缝制。加捻的棕色毛绳,穿过靴口两侧孔洞,将靴腰系紧。靴面正中涂红线条一道,中央皮上穿 5 股红毛线,其中 3 股中捆扎羽毛。靴高 19 厘米,底长 27
厘米,前宽 13 厘米,后宽 8 厘米 ( 图版六 ) 。
M4 : 9 草编篓。置于木棺内右侧,墓主身旁。形制大体同 M2 : 11 草编篓,只是底部较平,篓壁向上渐宽。表面编结花纹极为清晰,纹样与 M2 : 11 完全相同。靠口部和底部的亦各编出一道绳纹带,分别宽 1 、 1.5 厘米。篓口处盖一层棕色毛毡,用数道棕色毛线捆扎。一条棕色毛绳穿过篓壁做为提梁。篓高 16.6 厘米,最大径 15.3 厘米 ( 图三五: 5) 。
M4 : 10 毛皮。出土于墓主头下。为带毛羊皮。
M4 : 11 — 1 木别针。出土时仍插别在毛织斗篷上。由圆柱体和木针构成。长 19.8 厘米。圆柱长 8 厘米,直径 1.5 厘米,表面刻 7 组三角形装饰带。木针呈细锥状,端部成尖。制做精良 ( 图三五: 3 ;图版六 ) 。
M4 : 11 — 2 ,木别针。出土时与 M4 : 11 ~ 1 一同插在墓主斗篷上。用一截红柳枝将两头削尖而成,一头有火烧过的痕迹。长 20.2 厘米,直径 1.1 厘米 ( 图版六 ) 。
M4 : 12 项链。出土时仍戴在墓主颈部。 4 股用棕色毛发拧成的绳与 4 股红毛线绳相并,再用一根红色毛线缠绕成项圈。项圈上四处各穿缀一珠,两黑两白,均为穿孔圆珠。直径 0.4 ~ 1.8 厘米,厚 0.1 — 0.4 厘米。经鉴定白珠为大理石,黑珠为细砂岩。项圈上两处用动物筋固定小撮灰色羽毛缨,一处用动物筋固定一块不规则的青色蛇纹石玉薄片,蛇纹石玉片最长 2 厘米 ( 图三三;图三四: 3) 。
M4 : 13 玉手饰。出土时仍系在于墓主右手腕处 ( 图三六 ) 。用数根细红毛线绳合拧成一辗粗毛线绳,穿过一扁椭圆形淡黄色蛇纹石玉珠,绳环在手腕处缠绕两圈打结。珠长径 2.4 、厚 1 厘米 ( 图三四: 4 ;图版六 ) 。
M4 : 14 皮囊。在墓主腹部右侧。口部残,被压扁,圆底,桶形。囊口用细毛绳束紧。囊身缀缝两道合股红毛线绳,粗约 0.6 厘米。囊身与囊底相接,用细红毛线锁缝。底径 4.5 厘米 ( 图三四: 2) 。
M4 : 15 羽饰。出土时置于墓主人腹部。
将涂红的刻有 7 道阴弦纹的尖状细木插在褐色羽毛杆中。上缠绕红色毛线,毛线绕至羽根、羽杆中部和羽端又加米黄色绒羽出缨。经鉴定,这类粗硬的羽毛属雕等一类猛禽的飞羽 ( 图三五: 2 ;图三 七 ) 。
M4 : 16 木祖。在墓主腹削 5 右侧,由两个类似的半块对扣成—体,内部掏空并填以筋绳、苇草及毛发。外部两头出棱,棱内缠绕棕黄色毛线绳,成为一个完整的器物。长 7.1 厘米 ( 图三五: 4 ;图版六 ) 。
M4 : 17 腰衣。著于女尸身上。短裙形,和男性腰衣式样不同。平纹组织。经纬均采用原色羊毛纱,经纬棕、白两色,纬线棕色,均为 S 拈的合股线。经线粗 0.25 — 0.3 厘米,纬线粗 0.25 厘米。经纬密度 36*27 根 /10 厘米。棕色经线在排列时,夹入了四组白色的经线,形成了前、后身各两条的经向白色条纹,纹宽 1.5 厘米左右,间距 12 厘米。腰衣除上缘外,三面出穗。两端饰穗由延长的棕色纬线构成,饰穗一分为二,合捻成两对粗绳,于右胯处系结,一粗绳端部穿一条细黄毛线绳。腰衣下面的饰穗长而细密,由延长的棕色经线和间隔出现的四组白色经线构成,穗下端呈绳套形。腰衣周长 70 厘米,宽 10.5 厘米,两端粗绳长 30 余厘米,下面饰穗长 33 厘米 ( 图三四: 1 ;图版六 ) 。
M4 : 18 毛织斗篷。出土时叠放在墓主身下。经向残长 160 厘米、纬向残宽 95 厘米。平纹组织。经线白色,粗 0.1 厘米,纬线含深棕、灰白、灰黄三色毛纱,粗 0.07 — 0.15 厘米。经纬密度 4* 8 — 22 根/厘米,纬密因纱线粗细不同而有变化。粗细不同的三色毛纱相间织出道道条纹,条纹通幅织出或以通经断纬的方法缂织。经尾结出饰穗,穗残断。回纬形成简单的幅边,宽 0.8 厘米,幅经双根。
M4 : 19 木梳。位于墓主身下。 5 根长齿固定在一根毛向内卷的皮革上,又用毛线绳再次纵向缠绕。梳长 21.5 厘米。梳齿上部扁平状,涂以红色。宽 7-13 厘米,厚 2-4.5 厘米。正面每齿上刻 5 组三角纹装饰带。下部未涂色,打磨精细,截面呈圆形,齿尖尖锐 ( 图三五: 1 ;图版六 ) 。
M4 : 20 牛筋绳。出土于墓主身下,毛织斗篷内。均为残断,以牛筋搓捻成绳。
M4 : 21 牛 ( 羊 ) 耳。出土于墓主人颈肩处。将牛 ( 羊 ) 耳的前端部割剪出三角形,随葬于棺内。
M4 : 22 红柳棍。出土于墓主人右臂内身下。长 70 厘米,直径 0.8 厘米。截取一较直的红柳枝,去皮随葬。
M4 : 23 乳白色块状物。出土于墓主人颈肩、腹及腿部。类似乳制品,质地有待进一步鉴定。
M4 : 24 毛线绳。出土于墓主人身下。两根土黄色毛线以 S 拈合股。线绳粗 0.3 厘米。
M4 : 25 毛线绳。出土于墓主人身下,两根棕毛线以 S 拈合股,线绳粗 0.4 厘米。
M4 : 26 麻黄草枝。出土时散于毛织斗篷内、墓主人身体上下、两臂周围。
( 三 )M1
1 .葬具、葬式、葬俗
位于西木栅墙中部偏东 120 厘米处。是一座已被盗扰的墓葬。据地表深 88 厘米。方向 90 ° 。棺的前后两端分别栽有立木,立木旁置箭。中部盖板及上覆牛被扰乱、损坏。现剩棺木盖板 10 块和盖板上的部分牛皮。两块侧板以整木制成,略呈弧形。棺长 240 厘米,中部宽 60 厘米,高 38 厘米。前后两档分别为,前档高 46 厘米,宽 8.5 厘米,厚 4.5 厘米。后档高 44 厘米,宽 7.5 厘米,厚 5 厘米。两档楔木棺后高出棺盖板 10 厘米和 8 厘米。棺内已被盗空,残留少许带毛皮革。在清理黄沙时,位于棺西侧,距棺盖板上 10 厘米处和棺后档东北部出土有手臂和脚等肢体残部,可能是棺内墓主的部分肢体。
2 .出土遗物
M1 : 1 带毛牛皮。出土时仍盖在棺盖板上。共计为 4 小块。
M1 : 2 立木。置于棺前,由上下两部分构高成,上部涂黑为不规则四棱形,顶部成尖锥状,经历风吹蚀、烈日暴晒而劈裂。高 152 厘米。棱宽 10-13 厘米不等。下部圆柱,直径 9 厘米。
M1 : 3 箭。共三支。保存较好,形制相同。出土时插于棺前立木旁。箭由杆和括组成,簇由前端红柳直接削制或四棱或出锋。无羽。箭杆前部为红柳杆,并插入后部的苇杆之中。括木制,也插入苇杆中 ( 图三八:左 2 ;图三九 ) 。
M1 : 3 ~ 1 长 79.3 厘米,直径 0.8 厘米。前部红柳杆长 26.3 厘米。前端制出四棱簇,长 3.4 厘米。与苇杆结合部用韧皮纤维缠绕。括长 1.1 厘米。
M1 : 3-2 长 75.5 厘米,直径 0.8 厘米。前部红柳杆长 19.9 厘米,前端出锋成镞。与苇杆结合部用韧皮纤维缠绕。括长 0.8 厘米。
M1 : 3-3 长 77.1 厘米,直径 0.9 厘米。前部红柳杆长 27.3 厘米。前端制出四棱簇,长 3.3 厘米。括残,长 0.9 厘米。
M1 : 4 羽箭。一束共四支。非实用器,用于随葬。出土时插立于脚部立木旁。形制、制法、结构与 N2 : 17 类同。长 67.5 厘米,直径 0.5 — 0.7 厘米。
M1 : 5 ,立木。置于棺后。高 92 厘米。截取直径约 4.2 厘米的胡杨枝插立于脚部棺外,未进行任何加工。
( 四 )M3
1 .葬具、葬式、葬俗
东距 M1 号墓 1 米左右,与 M1 属同一层位,也是一座被盗扰的墓葬。距地表深度为 110 厘米。方向 88 ° 。木棺形制,结构等与 M1 相同。棺前后立木,立木旁置箭。木棺盖板仅剩前后档处的一块和少许毛皮。棺长 132 厘米,中部宽 40 厘米,高 24 厘米。是一副小孩棺木。前后两档尚存,前档高 45 厘米,宽 13 厘米,厚 2 厘米。后档高 40.5 厘米,宽 13.5 厘米,厚 2 厘米。两档楔人棺后高出盖板 5 厘米。棺内仅乘小孩头颅 (M3 : 1) 居木棺中部,很明显已移去原位。人体其他部位均无。头呈干尸状,张嘴,眼、鼻、耳保存较好。头戴浅棕色毡帽,毡质粗而不匀,擀压不实,厚约 2 厘米。帽圆,上部略尖。帽沿下两侧各穿毛线绳系于颈下打结。
2 .出土遗物
M3 : 2 毛皮。出土时盖在仅剩的两块棺板上,似羊皮。
M3 : 3 箭杆。共三支,匀为插入苇杆的前部,红柳质。
M3 : 3 — I ,残长 25.9 厘米,直径 0.6 厘米。遗存少许苇杆,前部插入其中又以红色韧皮纤维缠绕。前端直接削成四棱并出锋成簇。
M3 : 3 — 2 ,残长 25.2 厘米,直径 0.7 厘米。完整的前杆部分,前端直接出锋成簇。
M3 : 3 — 3 ,残长 27.8 厘米,直径 0.7 厘米。前端直接出锋成簇。
M3 : 4 ,立木。置于棺前。残段长 28 厘米,直径 5 厘米左右。胡杨枝制。
M3 : 5 ,立木。置于棺后。残段长 32 厘米,直径 2.5 厘米左右。胡杨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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