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汉书》中以“精绝国”之称登场的古代城市国家——尼雅于公元3世纪末消失,至今已经有1600 多年。从对尼雅遗址的考察中,不难看出当时的尼雅拥有着高度发达的文明,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尼雅农业体系的发达。随着中国西部大开发进程的加速,对尼雅遗址的考古研究,尤其是对尼雅农业考古的研究,将推动中国对西部资源的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我们希望:可以通过对尼雅的考古研究,丰富农业建设的相关理论;同时,我们也期盼:更多的“尼雅遗址爱好者”各抒己见。这里,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网特地连载卫斯先生来稿:《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揭秘——精绝国农业考古资料搜括记述》,敬请关注!
作者

卫斯,考古学家。山西平陆人,1954年2月生。1976年参加工作,曾参加过山西沁水下川遗址和夏县东下冯遗址的发掘。承担并独立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文物地图集·山西卷”部分文字(115个点)撰写任务。两次在考古研究方面荣立省级二等功,获山西省青年科技奖。1993年破格晋升为文博副研究馆员,2000年晋升转聘为教授级野外勘测高级工程师。系国际农业考古学会会员,中国农业历史学会理事,山西省考古学会理事、1993年被国务院授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长期从事田野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近“知天命”之年,调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现为自由学者。研究方向:西域农业考古、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中国古代农业科技史等,出版有《卫斯考古论文集》、《西域农业考古研究初集》等,在国内外发表论文90余篇。E-mail:sivvei@yahoo.com.cn(作者简历由作者本人提供)
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探秘——精绝国农业考古资料搜括记述(五)
卫斯
摘要:本文利用尼雅遗址考古发现的大量遗迹、遗物和佉卢文资料,对精绝国时期尼雅河尾闾地带的自然生态环境;农业种植结构状况;农耕、收获、粮食加工与纺织工具;水利灌溉与凌阴设施;精绝人的农时观念与农田管理;以及精绝国的畜牧业及皇家牧群;土地的所有制形态;实物税征收制度 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考察,大致勾勒出了古精绝国的农业经济面貌。属笔者对精绝国农业考古发现前期研究的学术报告。
关键词:农业种植、畜牧业、土地所有制、实物税
3、葡萄园作为私有财产随时都可以买卖。
《译集》第581号文书,是一份“耶吠村人达摩阇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之协议”,该协议云:“ ……阿没克伐迦陛下在位之6年4月14日,有男人达摩阇,另一人司书罗没索磋。双方在此干旱和饥馑之时达成一项买卖。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kilmeci)。该达摩阇愿将内共有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给价6手长之地毯(tavastaga)1条,kavaji1,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当执政官kitsaitsa毕特耶及kala迦罗没磋之面达成协议。证人为cozbo伐钵,karsenava舍楼吠耶,yatma凯托及侍从阿利色钵。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今后,无论何人若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异议,皆无权在皇廷反案。此收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千年。yatma莫莱那断绳。”[109]
很明显,此“买卖葡萄园之协议书”是在非常之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如实地记述了鄯善王阿没克伐迦在位6年4月,天气干旱,耶吠村人达摩阇一家饥馑难忍,不得已将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以6手长之地毯1条,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之价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的情景。文书末尾“yatma莫莱那断绳”一语,说明此协议在签订时,还举行了庄重的“断绳”仪式,断绳人即协议签订仪式的主持人。断绳后即表示协议生效。同时,从协议“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一语中我们可以作出判断,当时精绝国农村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耕地或葡萄园作为礼物赠送他人的现象。
4、土地(包括庄稼)作为私有财产,在民间可以相互转让、赠送。
《译集》572号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即:“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瞿迦陛下在位之21年6月13日有男人一名,司书尸伽那耶。彼愿将在misi地中正种植大麦(?)之10kuthala给彼之邻居鸠尼多。(该事)系当诸执政官kitsaitsa伐钵,kala迦罗没磋之面办理的。证人为tomgha鸠伐耶,剑夷耶,sothamgha克列没夷耶,苏伽纽多及apsu僧凯。自今以后,鸠尼多对该kuthala有权播种、耕种、为所欲为。今后,无论任何人再提该事,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此字据系由余,司书莫伽多奉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长如生命。这些kuthala再耶娑啰地方,直对着苏耶陀(?)。授权双方都很满意。”[110]
5、葡萄园及耕地作为私有财产可以合法抵押。
《译集》第473号文书,是一件“僧人僧迦尸罗将所属耶钵笈之一所葡萄园及一块耕地抵押给他人之文书”。该文书云:“ 顷据耶钵笈向余报告,僧人僧伽尸罗将属彼所有之葡萄园一所及耕地一块抵押给他人。汝务必当面作详细询问,葡萄园及耕地是否确已抵押。该耕地及葡萄园为耶钵笈自己之财产,彼不应该放弃。该葡萄园及耕地为耶钵笈之财产,应由接受抵押者归还(耶钵笈)。若非如此,等等……”[111]
无论是现代还是在古代,凡是能在人际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作为大宗财产抵押的物品,都属抵押者的贵重财产。土地作为葡萄园的载体是一种生产资料,葡萄园附属于土地,这块土地就显得尤为贵重。所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葡萄园是不能轻易出售和抵押的。如果接受抵押者所得葡萄园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的,或者抵押者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葡萄园抵押给别人,官方将出面干涉抵押者和接受抵押者双方的行为,终止执行它们之间因抵押所达成的协议,此文书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6、田园、葡萄园、耕地作为祖业遗产可以继承。
《译集》第187号文书中有“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啰及莱迷没四人平分祖父和父亲田园、葡萄 园等遗产”之记述。文书云:“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啰及莱 迷没那四人有彼祖父和父亲相传之田园一所……。葡萄园一所及可耕地若干。现彼等已将全部财产(包括衣服、被褥等等)平均分配”[112]。
7、僧人与僧人之间也可以买卖葡萄园。
《译集》中第655号文书是一件有关僧人与僧人之间买卖葡萄园的文书[113],格式与第581号文书相同。《译集》资料中虽然没有直观反映皇家和庄园主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的纪录,但上述资料所反映的庄园主与平民、平民与平民、僧人与平民、僧人与僧人之间,将耕地、葡萄园相互自由买卖、转让、赠送、抵押的情况相当普遍。187号文书中兄弟四人平分祖业——田园、葡萄园、耕地的记录,更显现出土地私有制在当时的社会形态。耕地及葡萄园作为私有财产,无论是买卖,转让、赠送、还是抵押,双方均立有字据,即有契约或协议书。契约或协议书的基本要素:1、立约或协议的时间、地点。2、立约或协议人双方姓名。3、立约或协议的具体条件和内容(其中包括对毁约方的惩罚)。4、证人、司书姓名等。5、协议末尾还有主持签订协议人的名字、即断绳人署名。由此可见,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正符合恩格斯所说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的去处理土地”之情形。
8、精绝国的实物税征收制度
一个国家,无论大小,从古到今,为了维持这架政治机器的运转,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从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经济文书资料分析,精绝国从立国到消亡,限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它实行的是一种实物税征收制度,以货币形式付税几乎不存在。因为精绝国是一个半农半牧的国家,这个国家的经济支柱只能是农牧产品及其副产品。
精绝国对税收设有专门的税吏:“Sothamga”,也有学者将其译成“税监”[114]。 经常出现于《译集》的税吏(Sothamga)有:Sothamga苏祗多(12、43)、sothamgha莱比耶(33、34、83、97、165、340、576、713)、税吏莱比雅(37、86)、Sothamga柯莱莎(341)、Sothamga莱比(344)、Sothamga苏瞻摩(524)、Sothamga苏祗耶(520、567)、Sothamga凯柯啰(577)、Sothamga罗没索磋(580)等。除此之外,见于文书中参与过税收的官员和他人还有:sugvutas(42)、ageta僧伽比耶(42)、yatma阇吉(59)、摩啰磋耶(70)、陀支(70)、翅尼加(90)、钵祗多(162)、钵瞿(164、165)、摩吉那(165)、sadvaita苏伽多(247)、鸠多(272)、yatma(272、430)、列钵多(275)、yatma波柯多(291)、凯啰摩沙(341)、tuguja苏陀娑那(374)、yatma阿科(374)、钵祗娑(567)、ageta莱比耶(714)、祖吉多(714)、ageta鸠恩多(725)、舍毕伽(725)等[115]。
笔者认为,上述参与税收的sugvutas,yatma,sadvaita,tuguja,ageta官员中,“yatma”是一种专门负责谷物税征收的职务或官衔。《译集》所见,可证之如下:
1、“……正当yatma派鸠多在汝处征收kuvana、tsamghina和koyimamdhina谷物并存放于城内所有官府之时,即 属 现在让kuvana、tsamghina和koyimamdhina…………谷物征收………于城内。”[116]。
2、“前曾由汝处征收kuvana谷物之税350米里马。因知道彼等将带此税之(三分之一)一至都城,故现派yatma波柯多前来汝处。当汝接此命令书,该项谷物应即征收。”[117]
3、“顷据必摩犀那报告,彼在该处现已接受许多职务。汝从该处已发出关于彼之报告书一封。彼现系kuvana谷物之yatma。应准彼前去并免除该职。(某人应做yatma)彼从前一直系kuvana谷物之yatma。当汝接此契形文书及印信,应立即免除必摩犀那之职,应由别人作yatma,彼系puke。”[118]
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书资料显示:鄯善王统治时期,虽然各州府之cozbo(州长)对该州的一切行政事务负总责。但鄯善王授权各王爷、王子参与各州(郡)的税收管理。各位王爷、王子都有自己的分管区域,他们对自己分管的州府所在地的税收有决定权,和支配权。下面是王子kala鸠钵苏陀致凯度多州州长cozob索没阇迦的一封事关他分管区域内税收的信,此信曰:
“伟大国王之子kala鸠钵苏陀谨向身心愉快、长命百岁、容貌如神之伟大cozob索没阇迦问候,并颂万寿无疆:敬悉福体康泰,不胜欣慰。余亦甚好,汝定欣慰,兹函告如下:属于余区之人照旧由汝照拂,让彼等现仍全部由汝照拂。汝处之任何税收,仍由汝处征收。何种谷物必须付酒购买,就以酒购买。务必对yatma和ageta作特别之指示,不得有所短少,必须当yatma和ageta之面交点。”[119]
精绝国征收的税种主要分四大类:即谷物税、牲畜税、酒税、杂税。年税收指标是以村为单位下达的,各村的庄园主负责摊派和收取该村各户的年税。然后集中起来,再上 缴 国 库。下面有这样几份资料:
1、“阿夷耶摩村之欠税,……欠债总数:新欠及旧欠之酥油18希,asamkharajiya(?)1,粗地毯(kosava)6块,akisdhal(织物)1,布5块,kamumta16,袋子3只,蓝3只,绵羊1只,pontgoena酒1米里马5希,谷物16米里马,牛1头。”[120]很清楚,pontgoena是“葡萄”音译的转写。
2、“阿夷耶摩村照旧征税如下:酥油、绵羊,kosava, arnavnji,地毯(thavastae),raji,毛毡(nammatae),camdri及kammama另有maka,ogana,croma(?)及一切其余之税;因此,现该税收应立即全部交ageta莱比耶及祖吉多送此。vegekilme妇女之税亦全部需要。”[121]
3、“关于比多村人民之税收,汝前曾派钵祗多来此。去年钵祗多取去三年之税收绵羊18只。今年,彼等已将羊6只全部带至都城。余等已将酥油3希送至汝处。去年及今年以前之酥油均无欠债。该处欠债,现系第五年(自彼等应还之时起)。一切皆已征收。”[122]
4、“其实从前该处耶吠村各kilmecis之年税,一驮谷物皆以15米马里计算,现时彼等尚未将税如数带来。由kilmecis租来之这一骆驼,现已被卖掉。此处已得到谷物100米里马。该骆驼之价款,应由诸kilmecis付给,该款应由彼等自己拿出来。诸kilmecis彼此做得都不对。有势力之kilmecis虐待某些kilmecis……。”[123]在这里,笔者认为:kilmecis明显可以译为是“户”或“人家”。
所谓谷物税,也就是粮税,精绝国种植的粮食作物有:小麦、大麦、粟、黍等,无论是庄园主,还是自耕农甚至是佃户来,只要种地,就要交纳谷物税。而且谷物税要交纳田间新收割的谷物。《译集》165号是“ogu基提舍摩致cozbo克罗那耶及sothamgha莱比耶的信”,信中谈道:“比多村去年及今年之欠税必须全部由该两人带此。若汝不按时送来而在途中被抢走,则汝sothamgha将从汝自己之田园按数赔偿。大量之酥油以及田间新收割之谷物应全部送此。vega kilme诸妇女之税以及田间新收割谷物之税,应全部一并送此。”[124]信中的“ 该两人”指 ogu基提舍摩的派员托摩吉那和钵瞿。
牲畜税:就是骆驼、牛、马、羊税。精绝国(凯度多州)在征收骆驼税、马税、牛税、羊税的同时也征收酥油。因为酥油是牛、羊乳制成的食品。所以,精绝国(凯度多州)的酥油税是附着于牛羊税来征收的。故酥油在税收项目中有酥油而不言酥油税。佉卢文资料所见,精绝国(凯度多州)所征收的牲畜税,其牲畜口齿要求不能过大,也不能廋弱。骆驼一般要求三至八岁。《译集》341号文书有:“畜群中如三岁及三至八岁之骆驼皆应交sothamga柯莱沙及凯啰摩沙送此”。[125]字样。sothamga柯莱沙就是税吏。
同样,证之税收要求“牲畜口齿不能过大,也不能廋弱”的资料尚有:
1、“比多村现已由朕移交Camkura阿尤那。前自kilmecis处……口齿满十三年以上之骆驼均无带至……。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应即……务必作详细指示,作为国税上交之骆驼,其口齿不能过老。”[126]
2、“比多村今年之税额征收如前,去年之税已交sugvutas之手。当如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关于此税应即询问vasu莱比耶,并迅将所收之税全部交ageta僧伽比耶送此。如前一样,比多村之骆驼一峰计入今年之税内,该骆驼不应年老,也不应廋弱,并应随同上述诸税一并送此若。有任何欠税,亦务必全部送此。税内之酥油应先从速送出。”[127]
精绝国(凯度多州)的许多庄园主同时也是精绝国(凯度多州)的基层税吏。上面我们提到的 税 吏和 收 税人 中,“sothamgha莱比耶”就是比多村的庄园主;“列钵多”就是阿夷耶摩村的庄园主;这些基层税吏常常把该村各户收到的税收据为己有,致使皇廷震怒,下令查处或追交。例如:
《译集》275号云:“自前由汝处征收阿夷耶摩村之年税,迄今已有二十余年。汝在该地将此税一直吞为己有。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此税,余已由此送上帐件一份。连同此税之帐件全部应由列钵多,yatma和ageta迅速送此;不得隐瞒,不得少送。”[128]这里的汝,指的就是庄园主“列钵多”。
《译集》70号云:“如前一样,四年之税皆为摩啰磋耶吞占,(故)四峰骆驼皆为布伽凯吞占。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纵令有很多被人吞没,此税应交陀支之手送此。”[129]摩啰磋耶也为当地的庄园主。
酒税在文书中称suki酒,即“税酒”。是专指葡萄酒而言的。 前文我们曾经论及 葡萄种植是精绝国农业的主导产业 ,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葡萄酿酒业方面。所以,国家对征收酒税是相当重视的。 为征收酒税 ,国家设有专门收取酒税的酒局,酒局内有专门收取酒税的税吏。
对此,《译集》第567号文书这样写道 :“顷据苏祗耶向余等报告,彼现任税吏(sothamga)已有四年。彼之屋内,浪费很大。此处酒局已立有账目。税吏苏祗耶在彼屋内将酒浪费,应免去彼税吏之职 。由别人作税吏。酒,彼等欠酒局之皇家之酒,该酒苏祗耶及钵祗娑务必付清,旧欠之酒仍应由彼等征收。至于新征之酒,苏祗耶则与此无关,应由其他税吏征收”[130]。
精绝国酒局收取税酒是以村或百户为单位集中收取的。同时,拖欠税酒不交或交不起,是要以物折价相抵交付的。《译集》第431号文书就是一件酒局向吠耶村征收税酒的文书。
该文书云:“此文件系有关耶吠村之酒事。耶吠村人三年之suki酒应分别计量出来。apsu舍凯之人及耶吠村之全村人原有之suki酒各为19希。酒现已征收二年。”[131]很明显,“suki酒”就是“税酒”。
《译集》第168号文书是一件多户或村、区拖欠酒局税酒的账单。 该账所记:1、毕多伽欠酒1米里马15希;罗犀那欠10希。2、色伐耶百户内欠酒14希;楼色都区欠酒16希。3、凯尼耶(百户)内欠酒1米里马2希;布阿(区?)内欠8希(132)。在这件账单上根据第2、3行所记村名、区名推断,第1行所记的“毕多伽、罗犀那”应为村名或庄园主的名字。精绝国对税酒的征收相当重视,葡萄种植户拖欠税酒时间过长是要付利息的。
《译集》第539号文书有这样的记载:“ 十月内……钵吉耶及阿比那收到酒8希,谷物3米里马,绵羊1只…… 秋天收到酒4希,第二次之4希系酒之利息。谷物之利息为……2希及谷物3米里马。……总值为19。于秋天,十月内……”[133]此件文书残损较重,但贯通上下文意,可以断定这是一件官方文书,而不是一件私人之间相互借贷的协议书。无论是借贷谷物、酒浆,还是村、区或个人拖欠国家的税收,其利息只能由国家来定,收取利息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从《译集》第100号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庄园主有跨庄园放贷谷物的现象,未见有放贷酒的纪录[134]。所以只有在拖欠国家税酒(也即酒税)、粮税的情况下,欠税户才可能支付酒利息、粮利息。由此可见,酒税和粮税一样,是精绝国向农民征收的一项常规税。
杂税,是除粮税、牲畜税、酒税以外不能包括的所有税收项目,故称作杂税。精绝国当时的杂税税种很多,其中还有妇女的人头税。所收之物主要为手工业产品中的毛纺织品、棉纺织品、和农副产品中的水果类产品及畜牧业的补给品饲草等等。见于佉卢文税收文书资料中的有:毛毡、粗地毯,地毯、布、akisdhal(织物),袋子,蓝子,fsamghina,kamumta,kosava, arnavnji,raji, camdri及kammama ,maka,ogana,croma(?),seni税,uiciri税(677)[135]等等,甚至石榴(207、252)[136]、茜草(252、295、387)[137]也在征税之列。由此可见,精绝国征收的税种,所涉及到的物品几乎囊括了人们生活所用的所有的必需品。
那么,精绝国既然实行的是一种实物税制度,其所收项目如此之多,体积如此之大,其国库在那里?又是如何支付保管的呢?从现有的资料来看:鄯善王统治时期,都城及各州府所在地都建有国有粮库,每年十月各州税吏将该州所属村、区所征收的谷物集中入库保管。对于所征收的牲畜税:骆驼、马、牛、羊等,无论多少,一律入皇家牧群放牧饲养,在这里,皇家牧群就是保管储存牲畜税的国库。例:《译集》725号云:“此税应交ageta鸠恩多及舍毕伽送此。税收应由kamzavalis作详细之调查和计算。税收应全部送此。牛羊应由皇家牛群和羊群领去”[138]。税酒自然由酒局征收保管乃至交易出售,酒局也应是精绝国国库形式之一。同理,独立时期的精绝国,其税收入库形式与鄯善王统治时期的一样。
来源: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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