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汉书》中以“精绝国”之称登场的古代城市国家——尼雅于公元3世纪末消失,至今已经有1600 多年。从对尼雅遗址的考察中,不难看出当时的尼雅拥有着高度发达的文明,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尼雅农业体系的发达。随着中国西部大开发进程的加速,对尼雅遗址的考古研究,尤其是对尼雅农业考古的研究,将推动中国对西部资源的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我们希望:可以通过对尼雅的考古研究,丰富农业建设的相关理论;同时,我们也期盼:更多的“尼雅遗址爱好者”各抒己见。这里,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网特地连载卫斯先生来稿:《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揭秘——精绝国农业考古资料搜括记述》,敬请关注!

作者

    卫斯,考古学家。山西平陆人,1954年2月生。1976年参加工作,曾参加过山西沁水下川遗址和夏县东下冯遗址的发掘。承担并独立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文物地图集·山西卷”部分文字(115个点)撰写任务。两次在考古研究方面荣立省级二等功,获山西省青年科技奖。1993年破格晋升为文博副研究馆员,2000年晋升转聘为教授级野外勘测高级工程师。系国际农业考古学会会员,中国农业历史学会理事,山西省考古学会理事、1993年被国务院授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长期从事田野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近“知天命”之年,调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现为自由学者。研究方向:西域农业考古、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中国古代农业科技史等,出版有《卫斯考古论文集》、《西域农业考古研究初集》等,在国内外发表论文90余篇。E-mail:sivvei@yahoo.com.cn(作者简历由作者本人提供)

 

 

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探秘——精绝国农业考古资料搜括记述(四)

卫斯

摘要:本文利用尼雅遗址考古发现的大量遗迹、遗物和佉卢文资料,对精绝国时期尼雅河尾闾地带的自然生态环境;农业种植结构状况;农耕、收获、粮食加工与纺织工具;水利灌溉与凌阴设施;精绝人的农时观念与农田管理;以及精绝国的畜牧业及皇家牧群;土地的所有制形态;实物税征收制度 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考察,大致勾勒出了古精绝国的农业经济面貌。属笔者对精绝国农业考古发现前期研究的学术报告。

关键词:农业种植、畜牧业、土地所有制、实物税

 

6、精绝国的畜牧业及皇家牧群

    精绝国作为居国,在农业方面不仅种植五谷、栽培葡萄诸果;而且是六畜兴旺。精绝人饲养的牲畜有:骆驼、马、牛、羊、驴及家犬——狗。在尼雅遗址,到处都可以见到骆驼、马、牛、羊的骨骸,1959年10月,新疆博物馆考察队,曾在尼雅遗址采集到数十件拴牛羊用的牲畜颈拴和骆驼鼻拴。[85]在一间大屋的柱础旁还发现了一副完整的狗骨架[86]。1901年,斯坦因在一座古代库房内还发现过一桑木驴鞍,且保存的非常好。用斯坦因的话说:“这种形式的鞍子,至今仍使用于整个东突厥斯坦。”[87]从用途上看,骆驼和马可以分军用和商用(或民用)两种,是沙漠绿洲上的主要运输工具。驴因为灵性较差,仅只作为商用(或民用)运输工具使用。精绝人饲养的羊有山羊、绵羊两种。羊虽然在个体上与骆驼、马、牛相比为小,但从数量上讲,则是牧群中的大宗,这一点无论从尼雅遗址所发掘的古墓随葬品常见羊腿、羊肉情形来看,还是从佉卢文书资料记载分析,都可以得到证实,佉卢文书中有税吏一次收到绵羊230只的记录[88]。牛、羊是精绝人获取皮、毛、肉、奶、酥油的主要对象。

    在尼雅遗址出土的700多件佉卢文书中,有80多件与畜牧有关,而涉及最多的是皇家牧群。所谓皇家牧群,顾名词义,这些牧群就是皇廷的财产。精绝国对皇家牧群的管理十分重视,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书中,有涉及到皇廷对牧场的管理、放牧人的待遇、专繁畜的饲养、违规马官、厩吏、骆驼看守之职处理的资料。

    大家知道: 精绝人的畜牧养殖方式,主要是通过野外放牧和圈栏饲养来实现的。为了保证正常放牧,国家规定:禁止在牧场内狩猎。《译集》第13号就是一件鄯善王关于在牧场内禁止狩猎的命令,该文书云:“顷据弗瞿向余等报告,彼牧场(Kabhodhami)内有马及牝马,有人前去该处狩猎,将场内之牝马及马打伤;并有若干酥油丢失。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等等……,应即禁止众人前往该地狩猎。 前曾去该地狩猎者为夷多迦、奥伽… 、苏凯摩、伐末托,奥钵吉耶和辛那摩。”[89]《译集》第15号也有“应禁止柯莱莎及苏祗多前往牧场狩猎”[90]字样。

    同时国家还规定:当地政府要发给为皇家牧群放牧的人的衣服、实物和工钱。《译集》第19号文书就明确记录了这一点。该文书云:“国王陛下等等……:妇女耽摩色耶那留在此地,随畜群在夷多犀那地方放牧。当汝接此契形文书,务必调查该耽摩色耶那是否确在夷多犀那地方放牧,并按国家旧有法律务必发给她衣服、事务和工钱。若有任何争执,朕将亲自定夺。”[91]

    这是一份鄯善王发给“夷多犀那”属地官员的一项命令,命令中所提到的“国家旧有法律”,笔者理认为是指“古精绝国原有法律”,而不是指鄯善国旧有法律。因为在鄯善王统治时期,精绝国虽然被降为凯度多州,但事实上各种法律仍然沿袭精绝国旧有的规定。为皇家放牧,放牧人的衣、食、工钱都由国家支付,这在古精绝国早已是惯例。

    在以往对尼雅遗址的调查中,都毫无例外的在一些住宅的废墟上都可以发现饲养牲畜的圈栏,而这些圈栏往往与住宅连成一体,迄今还留有厚厚的牲畜粪便。圈栏饲养的对象是经常役用的大牲畜:骆驼、马、牛、驴;或即将临产的牝骆驼、牝马、牝牛及它们所生的幼仔等。为了保证畜牧业持续稳定的发展,精绝人对专繁畜的饲养十分重视,且建立有一定的繁殖基地。

    《译集》第180号文书看似一份皇家骆驼帐目表,而反映的却事关皇家骆驼繁殖基地的情况。该文书所记:“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摩夷利在位之13年……月26日,以将皇家骆驼之帐目作出如下:

    A.1、vasu阿没提,有牝骆驼9峰,牝骆驼1峰,牝骆驼1峰已生小骆驼1峰。2、鸠那犀那有牝骆驼9峰,牝骆驼〔1峰〕,……小骆驼(Offspring)。3、剑支有骆驼10峰。4、vasu奥钵吉耶有于阗牝骆驼6峰,另有牝骆驼1峰,有4峰新近生产。5、vasu奥钵吉耶有于阗牝骆驼6峰,内有4峰新近生产。

    B.1、在……年,等等……2、伐比有14峰牝骆驼活着,另有2峰牝骆驼已死,2峰小骆驼已死。3、vasu奥钵吉耶有2峰小骆驼系第四胎所生,另2峰系第五胎所生。4、vasu奥钵吉耶有11峰牝骆驼活着,有2峰骆驼已去皇廷,另有6峰其它牝骆驼。5、korara楼答喇耶有8峰牝骆驼;1峰骆驼已去皇廷,另1峰牝骆驼已死。6、tomga阿比没那有3峰牝骆驼。7、剑支有2峰已出生之小骆驼,现仍活着;并有10峰牝骆驼,另有6峰骆驼已死。8、……有……骆驼活着;另有9峰骆驼已死。”[92]

    而这份皇家骆驼帐目中记的都是牝骆驼,即母骆驼和小骆驼的增减情况,而且分布于不同地点、不同人手里。这说明皇家骆驼繁殖基地不仅有专人管理,而且其情况变化随时都要向皇廷报告。《译集》第686号文书,登记主要是某繁殖基地母牛走失的情况 。该文书记有:

    A、“…………跑掉。……之母牛1头跑至奥毕没多之汉人处。……之母牛1头跑至于阗之诸信差处。……之母牛1头跑至且末汉人处。 啰没伽取……之母牛1头。……之母牛1头跑至多耶支处。迦耶没陀伽之母牛1头跑至多耶支处。……之母牛1头跑至多耶支处。……之母牛1头跑至尼壤之汉人处。”

    B、“ 耽伽凯之母牛1头跑至汉人处。奥那迦之母牛1头跑至cozbo鸠尼多处。辛伽牵走色摩伽没多之母牛1头。鸠那之母牛1头跑至多耶支处。鸠那之母牛1头跑至钵甚处。sothamgha钵吉那之母牛1头跑至汉人处。”[93

    在 精绝国(凯度多州), 骆驼有繁殖基地,牛有繁殖基地,马也有繁殖基地。《译集》第524号文书虽然是鄯善王“关于sothamga苏瞻摩控诉皇家厩吏在各处偷卖皇家牝马,非法获利,与苏难多喂马所用饲料不当,致诸牝马死亡的下达给地方官吏调查处理的命令”,实际上说明了皇家马也有繁殖基地这一事实。

    该文书云:“国王陛下等等……:现sothamga苏瞻摩及苏难多提出控诉。据sothamga苏瞻摩报告,彼听色梨色特如此说:‘余之主人确实皆系皇家之sruva tomgas(厩吏)彼等用了皇家之牝马才获得平常之收获。彼等在各处出售它们。苏难多将皇家之饲料喂马。饲料为(?)。由于此故,是诸牝马死亡’。彼如此说,kala迦罗没磋曾赏给苏笈多牝马三匹。彼说:‘有手书一封’。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应立即调查。若有手书,决定应以如此之方法作出。至于色梨色特所说之牝马之死以及皇家sruva tomgas之在各处出售它们,若有证人,应对彼等之誓言加以审讯。决定应依法作出。若此事并无其他证据,则写一报告送此,决定将会在此作出。”[94]

    鄯善王统治时期,皇家畜群中最好的骆驼、马、牛、羊隶属国王、皇后自己。《译集》第439号文书是一件有关“皇后之母牛、国王之母牛”专人管理的文书,文书云:“国王陛下等等……:顷据苾摩犀那向余等报告,彼已收到皇后之母牛;彼现 系耶吠 村之看羊人,又系kuvana谷物之yatma;现汝 正将 国王之母牛交给彼。一人身任五、六职,殊不合法。当汝接此契 形文书 及印信,务必作详 细调 查是否彼确实身任如此多之职务。若系如此,国王之牛便不应交给彼,应交给一名现并不身任任何其他职务之人。”[95]当然,在这里,国王、皇后是指鄯善国国王和皇后。那么,据此类推,未臣服于鄯善国以前的古精绝国,和再度复国后的“精绝国”其情形又是如何呢?不同样是把皇家畜群中最好的骆驼、马、牛、羊隶属国王、皇后自己吗!

    上面我们提到的这些专繁畜基地,所饲养的牝骆驼、牝马、母牛等等,以及军用、商用骆驼和马,还有分散于各个家庭圈栏饲养的大牲畜,其饲料来源又是靠什么来保证呢?

    《译集》第214号是皇廷发给ogu阿啰耶耶出使于阗的一份通关文牒,因为他受命将一匹马作为礼物送给于阗国王,途径舍凯、凯度多等地,其中涉及到马路途中所食的饲料。该文书云:“应发给该马从舍凯至凯度多之饲料:舍凯发给粗粉10vaoari,phalitaga10vaoari,紫苜蓿2袋,到里米那为止,凯度多发粗粉15vaoari,phalitaga15vaoari,紫苜蓿3袋,到支摩为止。”[96]第272号文书也有“饲料紫苜蓿允许在市镇征收”[97]字样。由此可见,在当时的情况下,精绝国除了天然牧场以外,牧民们或农耕户还专门另辟它地,种植牧草紫苜蓿,除自家圈养牲畜饲用以外,以备官方征用。说明紫苜蓿是圈栏饲养大牲畜的主要饲料。

    皇家牧群以骆驼居首,马、牛、驴次之。《译集》第40号是鄯善王给某地方官吏“事关皇家牧群之骆驼在运输过程中生病后如何处理”的一件文书,该文书云:“凡皇家牧群之骆驼有病而不能行走时,应就地加以照管。若……骆驼由于负载致死,则看管人将负责任。若系死于天命,则其Pamcare应递交当地。”[98]

    第55号文书是鄯善王给莱比雅的一份“有关皇家畜群饲料及水供给、看病”的命令,命令中说:“皇家畜群骆驼所食用之饲料及水,由抵达各城 供给,骆 驼在何 处病倒,即 由当 地加以照管。”[99]。

    第134号是鄯善王“关于莱迷罗那对皇家牧群的管理构成侵权的处理命令”书,书中云:“顷据莱迷罗那向余等报告,彼等现已管理皇家之牛。现人民正委托彼主管牝骆驼。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应对此事立即彻底调查。决不能为这些人之口头(edesaaziadhamena)之法律而放弃国家之法律。”[100]

    在精绝国(凯度多州),对皇家畜群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在皇家畜群管理过程中负有不同职责的官吏,分别称之为“皇家马官(sruva tomga)”、“皇家厩吏(sruva tomgas)”、“骆驼看守”等。对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者,要追究其责任。

    《译集》第509号文书是一份鄯善王下达的“有关皇家马官(sruva tomga)凯色吉擅自将马交给他人代管,代管人又私自将马借给他人狩猎,结果造成牝马死亡的审讯处理命令”。文书云:“顷据凯色吉向余等报告,彼系皇家之sruva tomga。必将这些牝马交给苏伐耶看管。彼给苏伐耶饲料和工钱。苏伐耶曾从中将一批牝马给人去猎鹿。结果,该马死亡。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务必当汝之面作详细审讯,该事是否属实。彼不应将他人之财产给其他人去骑乘。这一争执,等等……”[101]

    下面是一件“鄯善王解除鸠恩吉及奥伽那皇家骆驼看守之职的命令”。命令云:“鸠恩吉及奥伽那皆系属于四军(fourarmies)之klasemcis,汝又使彼等成为皇家骆驼之看守人。彼等现正在担任国务工作,再加上彼等之军队(工作)便成为五军。汝如此(做),殊属不当,违反朕之命令。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有任何合适之人,骆驼应由鸠恩吉移交给彼等。鸠恩吉及奥伽那必须执行彼等原来之klasemna之任务……除此职以外,任何其他国务均不得执行。”[102]

    精绝国畜牧业的兴旺发达,不仅仅反映在佉卢文资料对皇家牧群的记述方面, 从尼雅遗址多次学术性调查和考古发掘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同样可知,畜牧业很早就在精绝国居民的经济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即在精绝国农业经济发展以前,其畜牧业发展就达到了相应的水平。1992 — 96 年,中日联合考察队在对尼雅遗址的 7 次调查过程中,从该遗址所存的 150 多处各种房屋建筑遗址,院落的篱笆以及圈栏里都发现了牛、羊、骆驼的粪便。在编号为 92B4(N2) 、 93A27(N37) 、和 96A5 的房屋和佛寺遗址小规模的发掘和清理过程中,又发现了大量的兽骨。在尼雅遗址东面和西面三个墓葬的抢救性发掘清理过程中,又发现其棺木里随葬的木碗中都盛有羊腿。尤其是 1995 年在 95MNl 号墓地即贵族墓地发掘的 6 座墓葬,皆发现了盛放在木碗和陶罐中的羊肉及其他随葬品[103]。这些发现,不仅可以说明畜牧业在精绝王国居民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而且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畜牧业是精绝国的支柱产业,畜产品在当时已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保障。且这种保障,不仅仅局限于精绝国上层贵族,而且也融入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

7、精绝国土地的所有制形态

    现有资料表明:精绝国除了山川、河流、森林、牧场、道路等以外,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之形态分属:皇家土地、庄园主占用的土地、寺院僧人耕种的土地、平民耕种的土地、农奴仅有的少量土地等五种情况。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众所周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私有制最后完成的标志,而土地私有制的最后确立又是以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为标志的。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104],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的去处理土地”[105]。

    恩格斯1853年6月6日于曼彻斯特致马克思的信中在谈及古代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原因时说:“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人)、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在生产)[106]。精绝国地处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南缘,尼雅河自昆仑山北麓流淌而至,其气候和土壤条件与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差不多,但此时的农业人工灌溉工程并不完全需要整个村社或整个国家的力量才能完成,尼雅河稍加导流就可以灌溉其沿河两岸的耕地,这应该是事实。土地私有制形态在精绝国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即证明了这一点。

精绝国的土地私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耕地及葡萄园民间可以自由买卖。

    《译集》第419号文书,“阿难陀与菩地啰、菩达耶二兄弟买卖葡萄园之协议书”云:“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克伐吉在位之28年11月13日,sramamna阿塔莫之两子菩地啰及次子菩达耶愿将4Apcira之葡萄园一所及另一块在misi地内之letgakuthala出卖。总共为五块地。阿难陀购买该五块地,付地价金币一枚,另付两穆立,以后又付12穆立。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买卖双方皆很满意。此文件系根据菩地啰及菩达耶之请求在凯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证人为:僧人菩达罗支,僧伽之长老,僧人夷毕耶……僧人及dasavida僧凯,僧人达摩迷多罗……,僧人达摩迦摩,法师利达犀那之仆人支祗多,僧人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此文件系由余司书阿钵吉耶奉僧伽比丘及菩地啰和菩达耶之命所写。其权限和生命一样,长达千年。今后,无论何人提出异议企图推翻此项协议,在僧伽比丘面前均属无效。企图推翻协议之罚款为布5匹,并处罚(dhamta=danda)十五大板。(其)权限已如此详细(规定)。期限无限。 僧人菩达伐摩和僧人跋多罗为证人[107]。

    2、奴隶通过其主人出卖自己的土地。

    《译集》第574号文书是一件“罗没索磋与牟罗德耶之诸奴隶买卖耕地之协议书”。该协议书云:“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没伽·阿没瞿迦陛下在位之34年2月24日,kori牟啰德耶及罗没索磋达成一项协议。罗没索磋曾向牟啰德耶之诸奴隶买地。该地已由罗没索磋付给报酬,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必须归回。(此地)已由牟啰德耶交给罗没索磋收取。关于此事,kori牟啰德耶现已允许罗没索磋今年开辟葡萄园及耕种该地。秋天(?)无论该地生产多少食物和酒,皆归罗没索磋所有。(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应由该罗没索磋付清。由于该地,kori牟啰德耶不能向罗没索磋要谷物作为地租,罗没索磋也不能向kori牟啰德耶索取(共为)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之价款)秋天,双方将作协议,作出决定。若彼等对该项价格不同意,rathi树及pamni皆由罗没索磋从葡萄园取走,作为彼之财产,彼自己之土地由kori牟罗德耶取去,如同从前这系kurora一样。此事之证人为ogu达摩钵啰,kori牟啰德耶及kistasta楼色都”[108]。

    《译集》 第574号文书中所记“罗没索蹉曾向牟啰德耶之诸奴隶买地”之情形,反映出精绝国当时的农奴社会制度,庄园主奴役之下的奴隶虽有少量土地归自己所有,但其出售时还要经过庄园主出面交涉,因为奴隶在当时是不具备独立人格的。只有他或他们的主人,才能够代表他或他们。所以,牟啰德耶之诸奴隶卖地,只能通过牟啰德耶向罗没索蹉出售。《译集》中直观反映皇家和庄园主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的纪录很少,“kori牟啰德耶不能向罗没索蹉要谷物作为地租”一语在此协议中的出现,反过来说,皇家和庄园主有可能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平民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土地相互租佃之情形。

来源: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网

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探秘——精绝国农业考古资料搜括记述(二)

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探秘——精绝国农业考古资料搜括记述(三)

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探秘——精绝国农业考古资料搜括记述(五)

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探秘——精绝国农业考古资料搜括记述(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