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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不同的认识 ——基于简直取向判断的遗产评估导致保护方法选择的偏差 东南大学建筑系蔡晴 我国长期以来的遗产保护和管理法制建设一直强调的是“可操作性”,而且也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就详尽规范了保护规划编制所应包含的内容,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对保护观念的探讨在我国一直不受重视,除了主张保护文物的“原状”和“完整性”之外,半个世纪以来人们争论最多的就是已毁古迹是否可以复建的问题,在受到业内人士高度评价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这个问题终于有了国家法规层面上的答案。 据报道,获得国家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一等奖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扩准则》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把对文物价值的评估放在了首位,以价值取向决定保护方法,”“中国对复建有二种观点,《准则》作了灵活的表述,什么情况下可建,什么情况下不能建,像圆明园作为国耻教育基地,只能保护遗址,不能复建;而白塔寺山门,本身就是白塔寺的一部分,应该建,是对白塔寺的整体保护(《中国文物报》2004/9/24)。”这种以价值取向来判断文物价值决定保护方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文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首次提出了新中国判断文物的标准——具有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直到2002年最新版的《文物保扩法》仍然保留了“革命意义”作为评价历史文化城镇、街区的标准之一。 价值判断是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的思维活动,不同的人、不同的阶层对于什么是具有“奉命意义”的、什么不具备这种意义完全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江西吉安东南部的(mei 漠)陂是一座千年古村,1930年,毛主席、朱德率红四军进驻(mei 漠)陂村,在这里召开了著名的“二七”会议。解放后,村中最大的古祠堂——梁氏宗祠以及两座规模较大质量较好的民居分别以“红四军军部”、“二七会址”、“毛主席旧居”的名义成为了文物保护单位。上述三栋建筑并不是为使它们成为文保单位这个名义而建造的,它们是以临时征用的方式承担这种功能的,时间甚至不到半年,因此以“革命文物”的名义来保护至少不是对它们价值的全面评价,而无法科学、全面地评估文物,必然影响到保护方法的选择。直到最近仍有关于广东两栋原来属于汉奸的近代住宅建筑是否要保护的争论。 在上述圆明园的例子中,因为它的价值被评估为“国耻教育基地”,因此不能复建;那么如果将它评价为“近代受到西方艺术形式影响的东方皇家园林”,是否就具备了复建的资格呢?而白塔寺山门的复建“是对白塔寺的整体保护”,我们可以判断白塔寺通过了“价值取向”的评估,但是如果当代已完全无法获得这个山门的可靠资料了,是否就凭想象复建? 产生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现代化过程属于“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from without),”即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引起内部的思想和政治环境的变化进而逐渐进入现代社会(参见陈立旭,《中国现代历史文化遗产保扩历程审视》、《都市文化与都市精神:中外城市文化比较》,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而“现代保护运动”将过去的结构和物质定义为一种遗产,制定它们的保护、恢复和保存的相关策略,这是与西方的现代性一起发展起来的,现代历史意识是现代保护意识的起源。这种现代历史观将历史视作科学研究和关于人类的知识体系,使得历史研究从文学转向科学,达成了一种崇尚客观的、要分辨真伪的研究方法。而这种源自西方的“现代意识”在我们被动现代化的过程没有完全成为我们自己的文化意识,我们接受了“现代保护运动”的某些做法。却并没有完全掌握它科学客观的方法论。 《加拿大公园政策》(《国外园林法规的研究》第189—190页,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规定:“遇到下列情况才可对历史性建筑物进行全面或部分的修复: i)为使公众了解国家历史公园的历史联系和外观而必须修复者; ii)现有的建筑情况良好并保留其大部分原来细节者; iii)有充分资料可以进行精确修复者; iv)从建筑物的历史意义和说明潜力来看修复的费用可算合理者。” 同时规定:“进行修复时应确保不使建筑物原来的带有历史特点的结构受到破坏。修复或替代材料应有准确的记载,但应与原用材料不易分辨,以保持真实的历史环境。由于资料的限制,建筑物通常按其最重要的历史时期修复,但如果早于或晚于该时期的建成部分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并有助于说明该建筑的演变过程,则也可以保存。”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修复”是基于古迹的存在状态和使用要求以及技术上的可能性而言的,而不是对特定对象进行价值取向的判断得出的结论。 而国际保护宪章更认定“古迹重建”是科学研究,《保护和管理考古遗产宪章》(ICOMOS1990年发布)第7条认为:“重建有两个重要的功能:实验性研究和解释。然而,他们应该谨慎实行,要避免扰乱任何仍存在的考古学的证据。为了要达到确实性,他们应该考虑所有来源的证据。只要是有可能的和适当的,重建不应该在考古遗址上进行,而且重建物应当是可以确认的。” 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人类历史的见证,必须客观全面地评估遗产作为历史文献的价值才可能形成有效的保护政策,从而真正保留每一份遗产的特征。江西逐川县大汾乡洛阳村的彭氏祠宅在长达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内一直是该乡唯一的一座公共建筑,最近文物修复工作者在考察评估这座建筑时发现,这座建筑墙身上写满了标语口号,从红军标语、白军标语、抗战标语、土改标语到合作化标语、社会主义教育标语、文革标语、包产到户标语、计生标语,一个世纪中国社会的变迁竟然都写在了一栋建筑上,如果仅仅从价值取向来评估它而形成保护策略,反动的白军标语、错误的文革标语就应当在修复时抹去,这样实际就无法达成对文物完整的保护。 观念的现代化事实上将足一个比技术现代化更加漫长的过程,我国的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建设要产生真正的飞跃,必须首先建立在认识的进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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