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您在任台北市文化局局长期间曾经抢救了很多古迹,也推动修订了《文化资产保护法》,没有碰到类似的问题?
龙应台:我曾为了保护公共文化财而与私人地主有过激烈的冲突。保护公共利益,又不能剥夺个人权益,两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矛盾,一定要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保护文化公共财产固然目的崇高,但是尊重私有财产也是一个不可侵犯的原则,补偿是绝对必要的。台湾原有的《文化资产保护法》规定,房子取得古迹的地位以后,如果你去破坏,可以判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发生的状况就是,私有财产的房主,一听到我们可能将他的房子指定为古迹的风声,就可能在当晚就把房子放把火给烧了或拆了。为什么 ? 因为他想把老房子拆了建十层大楼呢;烧了房子他还不犯法,因为房子还没有完成指定程序,还没有古迹的法定地位,无法惩罚他。
我们曾经指定一个有 90 年历史的老教堂为古迹,指定的程序还在进行,就听说教会要拆;我就派了警察 24 小时看守,结果教会在凌晨 1 点警察换班的空隙把教堂拆了。我继续指定,而教堂就也到法院控告。所以在维护公共财产和尊重私有财产之间,有非常复杂的法律和经济问题要解决。
为避免这种情况再发生,我们就研究修法,把指定古迹的进行程序也列入保护期。就是说,虽然程序尚未完成,你破坏了也算犯法。同时我们也研究容积移转的精算,让业主能在另一块地上建他的十层楼,试图弥补业主的经济损失。依靠道德劝说是没有用的,用政府权力强迫更违背民主精神,所以用经济学的手段给予补偿是惟一解决矛盾的办法。
我们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提出一个台北市版的《文化资产保存法》,提供给上级进行修法的参考,后来大多都修了。
我想说的是,保护文化财绝对不仅只是一个赚钱为目的的旅游业而已。认识历史记忆的重要,是国民教育。保护文化财,需要完备的立法,是国家现代化的训练。宏村不简单。小小一个村子的管理其实就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测量刻度。 |